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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函
(鲁财综[2004]16号)


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认函[2003]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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