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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加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

  (一)建立健全消防业务费预算保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消防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消防装备特别是特勤装备建设要优先予以保障。积极探索消防与保险联动机制,在保险防灾费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和防火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吸纳社会热心人士、团体的资金,建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统筹各类资金,确保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经费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消防标准建设,不得削减消防投入。

  (三)建立健全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事业扶持机制。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造成各地消防事业发展差异太大。省级和设区市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站、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消防装备建设予以适当补助,推动全省消防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机制。根据公安部“集中社会力量办消防”的要求,全省“十一五”期间要大力加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以弥补现役警力不足,满足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

  三、提高消防法治建设水平

  (一)完善消防法规体系。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逐步修订完善现行消防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工作实践遇到的消防中介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推动消防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理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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