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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五、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各级政府要强化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军队、武警、民航、铁路、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公共突发事故抢险救援体系和联动机制。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制度,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创新训练方法手段,提高练兵科技含量,积极开展预防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事件和其他突发性灾害事故处置技战术措施的研究和实战训练,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发展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优先发展合同制消防力量,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和“平安福建”考评范畴。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文化、卫生、广电、工商、质监、旅游、安监、文物、消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实施行政责任监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完善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予以有关行政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发展改革和财政、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火灾的事故责任者;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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