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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二)加大消防科技应用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消防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和生产企业在消防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消防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消防科技水平。2007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全部达到《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标准。

  (三)加快消防电子政务系统和消防综合信息网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消防行政管理方面的优势,通过“数字福建”等平台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能力。2006年在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全面应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基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和研判,加强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火灾事故、消防行政刑事执法等电子档案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消防监督数据库,运用科技手段规范和优化消防监督执法程序。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一)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发动和组织干部群众到消防教育馆、公安消防站学习咨询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

  (二)全方位普及消防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在城区、居民生活区和公众聚集场所内宣传消防法律法规的同时,组织学习消防科技和防火灭火常识。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消防逃生自救等方面的演练。各级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2008年,城市居民的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改革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充实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010年,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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