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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二、加大火灾防控力度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三合一”企业、出租房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通过3至5年的努力,全面改善上述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管理状况,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加快改造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大力推动农村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有效增强农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镇”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督促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2010年,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应全部配备或聘用专职防火员,其余乡镇应配备或聘用兼职防火员。

  (三)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福建”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充分依托社区基层组织,加强指导,完善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四)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技术审查与消防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制度,严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单位的监督管理。2010年,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积极探索建立性能化建筑防火规范体系,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整体能力。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维护公共安全。

  三、推进消防科技应用

  (一)加快消防科技体系建设。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综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公共消防安全与各类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智能化技术应用为先导,发展多功能、一体化应急保障技术,形成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技术体系,为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和灭火作战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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