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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完善消防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无城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根据现状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在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应审批。在城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2006年,全部完成县级市(县城)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应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在2007年编制完成40%,审批完成20%;2008年编制完成100%,审批完成50%;2009年,全省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审批。各级人大、政府应监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各个层次的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已审批的消防规划,解决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消防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全省市政消火栓建设在2006年和2007年城市的欠账分别减少60%、80%,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分别减少50%、70%;2008年上述两类配备率均达100%。2010年前,全省要新建各类消防站104个,福州、厦门市完成水上消防站建设,各县级普通消防站应组建抢险救援班。2010年,全省城市(包括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备达标率100%。

  全省各级应完成“十五”期间尚未配齐的消防车配置任务,淘汰更新超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尚未配备火场勘查车的设区市全部配齐。2008年前福州、厦门、三明分别建立1个灭火救援应急物资储备库,2009年前全省消防车辆配备基本达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2006年基本配齐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特勤中队的特勤装备按标准配备齐全,普通中队的特勤装备配备率达到50%以上;2007年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50%,普通中队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80%;2008年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全部配齐达标。

  加大消防通信建设力度。在全省消防部队建立高效完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和鲜活综合的情报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消防数字化指挥作战平台。

  (三)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并完善部队驻训体系,省和各设区市要重点建设一个能够满足社会宣传教育培训需要的消防教育培训基地,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建设一个灭火救援实战训练基地。力争2008年全省各设区市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多样、实用有效的消防教育培训基地,至2010年全省消防队伍实现由营区向基地、由单一向合成训练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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