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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闽政[2006]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六年八月)

前  言

  消防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编制和实施《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对于推动全省消防事业发展,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平安福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立足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主要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消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一章 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机制,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五年来,全省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省委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评范畴,纳入“平安福建”建设考核体系。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福建省消防条例》,并先后两次组织对全省贯彻实施《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福建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和《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也加强了消防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了火灾隐患举报、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措施,明确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促进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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