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底片档案的编号(即底片号)由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张号组成。
底片档案号应当粘贴在胶片乳剂面边缘处,不得污染胶片。
底片档案放入底片袋内保管,一张一袋,并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注明底片号。无底片的照片应当翻拍底片,对翻拍底片,应当在底片袋的左上方标明“F”字样。对拷贝底片,应当在底片袋的左上方标明“K”字样。
按底片档案号顺序将底片袋依次插入底片册。
第十一条 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的整理,在全宗内,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一般按其反映的内容分类。同一内容的按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数量少的可以不分类,直接按归档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其编号由全宗号-盒(盘)号组成。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上应当粘贴标签,标注编号及简要说明。
归档的录音带应当简要说明讲话内容、讲话人姓名、职务、录制日期、密级、带长(时间)等。
归档的录像带应当简要说明内容、制式、语别、密级、规格、声道、带长(时间)等。
归档的磁带、光盘应当简要说明存贮文件的内容,运行的软、硬件环境,版本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密级的划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声像档案按载体、类别、保管期限分别编目、排放:
(一)照片档案应当编制案卷目录,其目录包括:卷号、内容、起止时间、张数、备注等;
(二)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要根据内容、数量的不同进行编目。数量少且内容单一的,只建立总登记目录;数量多且按内容分类整理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目录。登记目录时,除如实登记盒套标签上的说明外,还应当登记录制单位、录制地点等。
第十四条 声像档案按下列要求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