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单位重要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五)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声像材料;
(六)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声像材料;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七条 声像材料按下列要求归档:
(一)属于归档范围的声像材料,形成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据为己有;
(二) 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底片与照片影像应当一致;
(三)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清晰,声音清楚,底片不得磨损;
(四)对于需要永久、长期保存以录音带、录像带和磁带等磁性材料为载体的声像资料,立档单位应当将其制成光盘。光盘与录音带、录像带和磁带等同时归档,分别整理、编目、保管,并注明互相参见号;
(五)归档的数码照片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规格制作光盘保存;
(六)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当加以相应的文字说明;
(七)归档时应当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留一份备查。
第八条 声像档案应当按照其保管期限和载体的不同,分别进行整理、编号。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照片档案应当在全宗内按保管期限-年度-问题进行分类。照片的排列应当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问题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进行排列,组成案卷。照片档案的编号(即照片号)由全宗号-保管期限代码-卷号-张号组成。
照片档案的说明包括: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七项内容。题名应当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应当齐全。文字说明仅对题名未及内容做出补充,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亦可在此栏表述。照片归属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应当注明照片版权、来源等。
照片档案的卷内目录包括:照片号、题名、时间、页号、底片号、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