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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三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提交的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材料。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十四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基本信息填写和照片粘贴工作;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初审合格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基本信息;初审不合格人员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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