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第九条 省、市物价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一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预受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部门,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