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鲁价认发[2006]110号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在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省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在本省有关部门或行业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由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七条 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本省物价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本省物价部门考核合格。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