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群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三:
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公示材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四)《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三、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和时间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审批-送达-公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双认定”审批每年两次集中办理的要求,我省集中审批和受理初审的时间为3月1日-31日和8月1日-31日。
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一)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考核合格。
(二)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五)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六、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有效期限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价格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到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重新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手续。
七、办公机构联系方式
1、受理初审(审批)单位
名称:山东省物价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北区38号
邮编:250013
受理窗口:四楼409室
电话(传真):0531-86974862
网址:http://www.sdpa.gov.cn
邮箱:xzxk_sd@sdpa.gov.cn
2、审批(备案)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举报方式和途径
1、受理初审(审批)单位
名称:山东省物价局举报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东关大街长盛北区38号
邮编:250013
电话:12358
网址:http://www.sdpa.gov.cn
2、审批(备案)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四: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公示材料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