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完成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后,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的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形的,经省物价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形。
  第三十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完毕后,应当在《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等。
  第三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遗失补办,由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物价部门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机构,物价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