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接收部门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四条 案卷装订应当采用三孔一线封底打结的方法装订;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不超过2公分或者200页,过多时应当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五条 案卷装订后应当检查文书材料有无漏订的现象,在卷底装订线上加贴贴封纸,并用价格鉴证机构印章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材料,案件结束30日内将已装订整理好的案件文书材料,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立卷责任人在移交案件文书材料时,应当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 案卷管理人员接收案卷应当逐件清点,检查案卷质量;经案卷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立卷责任人限期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照年度、案号分别在案卷目录簿册上进行登记。登记应当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九条 案卷的档案号应当由案卷管理人员统一编写,为×价鉴卷[××××]××号。
第二十条 同一鉴定事项有后续的复核裁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案卷合并时,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档案号。
第二十一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从中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应当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示后方可增添。
第二十二条 案卷及卷内文书的保管期限可以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一般为20-50年)、短期保存(一般为5-20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应当永久保存:
1、价格鉴定涉及案件在当地或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