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包括:结论书封皮、结论书、结论书的领导签发原件);
(2)价格鉴定结果报告(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3)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5)委托标的相关材料及必要的技术鉴定资料;
(6)价格鉴定业务呈批表;
(7)价格鉴定(认证)受理通知书;
(8)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询价笔录、调查终结报告等;
(9)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内部审议记录;
(10)结论书送达回证;
(11)结案登记表(附价格鉴证收费明细表)。
第九条 复核裁定案卷常用文书应当按下列顺序排列:
(1)复核裁定结论书(包括:结论书封皮、结论书、结论书的领导签发原件);
(2)涉案物品价格复核鉴定(认证)委托书;
(3)复核裁定工作底稿;
(4)复核裁定结论书送达回证;
(5)结案登记表(附价格鉴证收费明细表)。
第十条 价格鉴证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编码。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
卷宗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按照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页填写,标明起止张号;一份文书材料编写一个顺序号,附件、签发稿等可以不编顺序号。
第十二条 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破损或者退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三)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第十三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等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说明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