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到完成全部价格鉴定业务的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制作或取得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的,以及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 案卷是价格主管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监督和指导下级价格鉴证机构案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对本机构库存档案进行鉴定,按照规定定期移送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同级档案馆;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
第六条 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程序,依法管理;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方便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护。
第二章 整理立卷
第七条 案卷的立卷实行价格鉴定小组负责制,开展价格鉴定工作时,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责任人在《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送达七天内,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收集、整理、保管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文书资料;筛选、检查、修补文书材料,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者补救,剔除重份的文书资料及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十五日复议期满后,应及时立卷,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填写卷宗封皮及卷首“卷内目录”;
(二)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编写页码;
(三)填写卷底“卷内备考表”;
(四)装订案卷;
(五)按照规定移交案卷;
(六)与立案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案卷的卷内文书材料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在前,其他文书材料依照价格鉴定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书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结论性文书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更正、补充件在后;印刷件在前,定稿件在后。价格鉴定常用文书的排列顺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