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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价认发[2006]78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提出的以下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鉴证机构配备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应履行义务,行使职权,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案卷管理工作。
  二、案卷的立卷实行鉴定(认证)小组负责制,应在鉴定(认证)小组内指定专人为立卷负责人。立卷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并履行应尽职责。
  三、案卷的案号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结案年度统一编写。
  四、案卷管理人员应在接受案卷前,按照《规定》、《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严格把关,不合乎要求的,退回立卷负责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
  五、做好案卷保管工作,建立案卷统计制度。对案卷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六、为配合《规定》的实施,省价格认证中心将在今年十月份对全省价格鉴证系统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山东价格鉴证网”上予以公布。
  附:《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价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及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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