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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办字[2006]9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鲁价办[2006]183号),现印发你们,并就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是国务院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管理的主要职能,对于规范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紧密配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有序推进“双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凡在济南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或已登记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或补办相关资质认定手续。其中在省、市工商局登记的直接到市物价局申请或补办,在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直接到所在辖区物价局申请或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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