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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说明:每一个村民小组只能填写一种安置方式,属整体外迁安置的填“A”、属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的填“B”、属分散插花安置的填“C”、属部分搬迁后靠安置的填“D”、属淹没(征用)耕地不搬迁安置的填“E”。

  村民委员会(签字):                                                                  填表人(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扶持方式的种类。
  (一)直接补助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
  (二)项目扶持的方式。后期扶持资金通过项目扶持,解决移民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直接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
  (一)尊重民意、政府引导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安置地 (村民小组)群众意见,引导移民因地制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
  (二)“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要妥善处理好移民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
  (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二)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
  (三)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
  (四)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五)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
  第五条 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一)后期扶持方式的提出。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组织该村民小组的移民召开移民会议,研究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移民会议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后,在该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综合考虑移民会议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正式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
  移民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移民户18周岁以上的代表参加。
  征求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意见的范围是为安置该村民小组移民调整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村民。
  (二)后期扶持方式的申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核后,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
  (四)后期扶持方式的审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进行审查后,以水库为单位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后期扶持方式的变更。后期扶持方式每5年确定一次。后期扶持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

  为扎实、稳妥推进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农经[2006] 148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三)积极推进,维护稳定。
  二、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由自治区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在综合考虑水利与水电工程、新水库与老水库、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大型水库与中型水库的不同类型水库,以及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澄碧河、老虎头、五里峡、爽岛、灵东、六兰、洛东7座水库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涉及南宁市横县、柳州市柳城县、桂林市兴安县、梧州市苍梧县、钦州市灵山县、玉林市博白县、百色市右江区、贺州市八步区、河池市宜州市、来宾市兴宾区10个县(市、区)。
  三、工作内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在自治区将试点水库后期扶持人数核定到县(市、区)后,试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扶持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及时进行总结。
  四、工作重点
  检验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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