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实施后期扶持政策。
经过试点验证的政策,立即在全区全面实施。在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立即开展2006-2010年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同时,加快编制项目规划,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实行水库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体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负总责。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我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建立完善领导和工作机制。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实施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指定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从直属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照每个移民建制村不少于2人的标准派驻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至少向每个移民建制村派1名干部配合县级移民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组织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解答政策、反映群众意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合力。特别是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介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严肃查处实施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移民工作制度。
在自治区制定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项目扶持管理等政策和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全面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三)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库区移民开发局牵头,自治区有关部门参与,制定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及宣传提纲,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各级要通过各种媒体、以各种形式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移民群众充分理解国家的移民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移民法规,同时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置于移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培训工作。
移民干部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开展。自治区负责为每个市培训2名、每个县(市、区)培训5名移民工作业务骨干。在自治区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负责全面培训移民工作组成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治区制定的配套文件。要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五)落实工作经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六)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移民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及时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与周边省的沟通与联系。
对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广西库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有关周边省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建立奖励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中进度较快、质量较高、群众满意、社会稳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进度较慢、质量不高、群众不满意、社会不稳定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妥善解决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登记核实工作,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2006年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生活困难所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自治区统筹解决, 2007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同时,要关注并妥善解决好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中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突出问题。具体做法是,在通过全区销售电量加价筹集解困资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所需资金;对小型水库移民中的特困家庭,由各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列入特困救济对象给予救助。
(三)消除后期扶持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与其他征地人口的区别,讲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范围,使群众明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界限。与此同时,要落实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