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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及期限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是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2006年 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类进行,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水利部核定给我区的后期扶持人数,由自治区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定登记工作。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后期扶持方式。
  确定后期扶持方式要坚持“尊重民意、政府引导”,“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以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移民意愿和安置地(村民小组)群众的意见、移民安置所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取得方式、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安置地(村民小组)的基础设施状况为依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村民小组召开移民会议初步提出该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方式,经公示并综合考虑安置地群众的意见,正式提出后期扶持方式;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的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后期扶持方式每5年确定一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程序报批。
  (三)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与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
  要围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突出问题,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规划每 5年编制一次。
  后期扶持规划要在本地区后期扶持资金限额内编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与期限,直接补助资金的发放,项目扶持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目标等。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审批后的后期扶持规划是自治区每年拨付后期扶持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2006-2010年的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要在 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
  项目规划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主要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的问题。规划的重点是: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项目规划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的项目规划是国家安排扶持资金与项目的前提和依据。 2006-2010年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兑现后期扶持政策。
  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从2006年 12月1日起,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工作步骤
  (一)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准备工作。
  通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自治区组织制订本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以及试点、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本实施方案报经国务院审批,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署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修改完善后,适时召开全区水库移民工作会议,部署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启动试点工作。
  (三)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
  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虑水利与水电工程、新水库与老水库、中央直属水库与地方水库、大型水库与中型水库不同类型水库,以及不同安置方式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澄碧河、老虎头、五里峡、爽岛、灵东、六兰、洛东7座水库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检验我区制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我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配套文件。试点工作从 2006年8月下旬开始,9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工作,10月底前完成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兑现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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