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价办字[2006]10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鲁价办发[2006]166号),现印发你们,并就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性。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做到科学、合法、合理纳税的重要前提。《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市)、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物价和税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团结协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根据《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项工作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来承担。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严格标准,认真审核,切实做好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的认定工作,为做好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