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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价办发[2006]16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我省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及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应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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