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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06]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岩金矿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件中《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我区岩金矿企业(矿山)的岩金矿等级确定为六等,单位税额为2元/吨。
  二、采用堆浸工艺,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与矿石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对废石暂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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