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
制度建设是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基础。当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根据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公示内容。逐步把“公示制”与村务公开特别是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除在固定场所公示外,所有涉农收费单位还必须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要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确保“公示”全面、及时、合法、准确,做到真公示、常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推行和完善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在乡村组织和农村中小学继续全面推行“限额制”。乡镇组织实行限额管理的范围包括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准按部门分别计算订阅报刊的费用。村级组织实行限额管理的范围包括村和组(社),村和组(社)公费订阅报刊的费用应合并计算,不准超过限额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的“限额”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乡村组织违规要求中小学校订阅报刊。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防范于前,把不稳定因素化解、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明确案(事)件范围,界定责任追究对象,完善核查督办程序,限定案情和查处结果上报时限,增强“责任追究制”的可操作性。
五、切实治理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当前,要将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的重点,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遏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治理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乱收费。要严格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8号)有关规定,凡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政策,禁止收取除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寄宿学生住宿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学具、玩具、校服。禁止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收费、代办保险、订阅报刊书籍。不准要求农民捐资或向农民摊派教育费用。规范和监督农村医疗服务行为,农村医疗的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必须公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坚决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解决农民“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