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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也由“治乱”、“治重”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新阶段。但是,当前我市减轻农民负担的基础还不够牢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地方变换方式,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向农民乱集资、乱摊派的现象有所抬头;有的地方执行支农、惠农政策走样,不同程度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同时,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甚至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盲目乐观,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意识有所淡化,日常工作有所松懈。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任务,特别是今年我市整体上遭受到100年一遇的严重干旱灾害,广大农民损失惨重,粮食、经济作物大幅减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保障农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心农民、帮助农民的应尽之责和具体体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减负就是增收”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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