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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认真总结完善乡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经验,切实做好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使机构设置与审批文件相一致,把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落实到人。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与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全区机构编制实名制计算机管理系统,凡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五、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加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要求,严禁乡镇增加新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每年由县 (市、区)对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公示一次,确保5年内全区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
  六、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12310”,专门受理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央编办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的“五不准”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擅自审批机构编制事项、超编进人的,要严肃处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领导责任。由主要领导批准的,主要领导在任期内不能提拔使用;由分管领导批准的,分管领导要免职;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经办部门负责人要撤职。今后,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变化等机构编制事项,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需要提交党委、政府和编委审批的事项,必须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提交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党委、政府提交涉及机构编制的具体事项,凡直接提交的,党委和政府不上会、不研究。
  七、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管理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及干部队伍建设,关心和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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