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党办[2006]39号 2006年7月7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逐年下降,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批机构预审制度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实行限额设置,不得突破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限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等事项,必须逐级上报审批,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文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超编的县(市、区)凡涉及机构调整或设立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收部分县(市、区)机构编制审批权的通知》(宁党办[2004]27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经中央核定,由自治区下达给区直各部门和各市、县,下达给市、县的由各市、县分配使用,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全区事业编制总量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市、县的事业编制总额经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下达,市、县分配使用,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执行进人编制审核制度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补充工作人员。凡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需要考录工作人员时,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其空编情况进行审核;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拟定的全区考录计划须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其编制进行核定;超编市、县(区)和区直单位一律不得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选调、任用、聘用工作人员(包括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要先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空编情况、办理“控编单位”,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人员到位后,须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列编,再到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总量超编的市、县(区)所属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只能在本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调整或从超编人员中择优选用。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未经自治区编委批准不得擅自在编外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