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或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现行标准,为应聘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从其他事业单位转聘的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待;从企业聘用的工作人员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财政负担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属用人单位承担的,由本单位自筹解决。在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事业单位应聘人员做好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参保续保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