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
(三)属国家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经县以上党委按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分类实施。自治区人事厅每年3月和9月将按系统分类组织考试。特殊专业经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主席批准,可以单独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内容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需求确定。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操作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笔试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面试、操作测试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下,由各市、县、区直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同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区直各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统一由自治区人事厅指定的医院负责;市、县拟聘人员的体检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指导下,由县级以上医院承担。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可以由事业单位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聘用与待遇
第二十条 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拟聘用的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送由同级人事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复,其中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拟聘人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核批复,并录入人事厅中心数据库,再由各市、县、区直部门接回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工勤岗位适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合同签证手续。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还应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