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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招聘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和 7月底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汇总。自治区每年安排2次统一考试。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报名册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经批准后,自治区人事厅将通过《宁夏日报》、政府人事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时间;
  (六)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符合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硕士;我区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特色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持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及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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