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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6]35号 2006年7月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是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编办负责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聘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提出招聘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招聘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汇总各地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并经自治区编办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后,有计划按比例确定新增人员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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