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沪银监通[2006]75号)
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韫(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处);联系电话:58881000-8179;传真:58404972
联系人:何晖(外资银行现场检查处);联系电话:58881000- 5447;传真:68885169
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以及其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涉及外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可能会引发银行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突发事件报送标准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金融挤兑事件。
第五条 聚众到外资银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第六条 抢劫、盗窃、诈骗外资银行案件。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合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二)涉嫌受贿、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的;
第八条 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有下列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