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防办发[2006]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人防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人防建(构)筑物)的管理,根据《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各类人防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公共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单位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已建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按本办法实施后,参照新建人防建(构)筑物执行。
第五条 所有权人办理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人防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构)筑物报建日期,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的建设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建(构)筑物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