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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


  承担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信息动员办备案。

  第十九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危及贯彻国防要求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实行国防信息动员物资储备制度。

  负责储备国防信息动员物资的单位,由省信息动员办在编制省级国防信息动员预案中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按照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登记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清点、维护和保养,不得损坏、丢失。

  未经本级国动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信息动员储备物资。

  第二十一条 省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国防信息建设需要,指定预备转产、扩产国防信息产品的民用企业。

  被指定的预备转产、扩产国防信息产品的民用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动员预案,储备相关技术、科研人才,保证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做好战时转产、扩产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 省信息动员办应当在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国防信息专业保障人才数据库。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本级国动委的要求,加强信息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信息专业保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网络系统,实现国防动员信息的数字化管理,提高快速动员能力。

  各级信息动员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防动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可用于国防的信息技术进行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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