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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

  (二)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

  (三)拟订本省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全省信息装备、物资储备计划,具体负责信息装备、物资的动员征用;

  (五)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演练;

  (六)组织国防信息动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七)组织实施战时国防信息动员和支前保障工作;

  (八)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九)与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设区市、县(市、区)信息动员办在本级国动委的领导和上级信息动员办的指导下,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国防信息动员职责。

  第七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信息动员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平时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国防动员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信息动员办成员单位平时开展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经费开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为国防信息动员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三章 平时动员准备

  第九条 建立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制度。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范围,包括信息网络资源和主要设施(含应急机动通信设施)及通信能力,信息设备(含软件)生产及储备能力,信息科研机构分布及科研能力,各类信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及培训能力等。

  第十条 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立足战时动员需要,遵循准确、实用、规范的原则,周密计划,严密组织,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动员办按照本级国动委或者上级信息动员办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

  通信、电力等中央驻赣企业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由省信息动员办统一组织,有关信息资料由省公司统一提供。设区市、县(市、区)信息动员办需要使用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企业的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资料的,省信息动员办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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