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四)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的结果;
(六)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为业绩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省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山西省著名商标”的;
(五)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山西省名牌”产品的;
(六)被评为省质量信誉等级A级、AA级、AAA级企业的;
(七)通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八)被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
(九)被评为“价格诚信单位”的;
(十)被国家评为环境保护模范、先进企业的;
(十一)被列入“绿色通道”的进出口企业;
(十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因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因违法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为警示信息: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