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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统一归集、政府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可以委托经营性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用信息,并负责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组成。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为身份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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