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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6年8月14日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以下统称五河)干流和鄱阳湖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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