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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2006修订)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事项;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事项;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事项;

  (四)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事项;

  (五)重大失职和渎职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使用大会印制的专用纸按规定书面提出,一事一案。提案人应当亲笔签名。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答复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二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九条 受质询机关应当接受代表的质询。拒绝代表质询或者敷衍塞责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处理要求。

  第三十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质询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代表应当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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