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助原则、政府补助的内容和方式、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执行,并由省、市、区(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和卫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和办法,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符合出入院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要低于大中型医院,具体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定点大中型医院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住院的,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只负担一次。
(十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应执行《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采取按病种等方式收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对于一些个性化服务,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十五)落实有关部门职责,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