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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十一)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中医药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从2007年起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进行补助。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和2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从2007年起,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元/人,省财政补助2元/人),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应随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中央和省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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