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超过3万或服务半径过大的地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一般以0.5-1.0万人为宜。10万人口以上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按照规划予以新建。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努力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健康需求。
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设置规模与数量,经同级政府批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从2007年起,每年按照制定的发展规划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房屋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建成区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房屋设施或达不到标准的,政府应负责购置或在现有公房的基础上改扩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未得到解决以前按照机构建筑面积标准和当地平均房租水平给予房租补助。
(六)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在150平方米左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工作用房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工作。社区卫生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由省编制部门根据中央编办有关规定统一制定编制标准,核编工作应在2007年完成。设备配备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高等医学院校应设置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专业,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已经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和新进入的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逐步开展规范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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