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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十一)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上述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由执收执罚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账户。对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执收执罚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执收执罚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执收执罚单位设立汇缴账户集中汇缴,汇缴资金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年度终了应于年底前及时清缴财政。
  二、支出管理。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除按规定应上缴中央、省等分成外,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并原则上在一定比例额度内安排资金,其余资金由政府统筹安排。执收部门和单位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部门预算支出,纳入部门综合财政预算,确保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政府非税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一)罚没收入原则上按不超过70%的比例安排支出;
  (二)基金、政府专项收入原则上按不超过 85%的比例安排支出;
  (三)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按不超过85%的比例安排支出;
  (四)其他单位收取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按不超过70%的比例安排支出。
  (五)证照性等成本支出,按实际支出核定。
  三、资金拨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排支出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部门预算收支计划和政府非税收入实际上缴财政的情况,按进度核拨资金。
  四、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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