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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6]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业经十一届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转发,请按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和《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化我市“收支两条线”改革,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规定,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政府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财政支出,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收入分成、下级上缴资金等);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六)国有资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使用权;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垄断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益);
  (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八)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经营收入;
  (十)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收入的广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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