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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将收集的报告每半年集中一次上报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重点监测品种每季度上报一次。
  第十六条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汇总、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上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报告单位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发现严重或罕见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应当于15日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现群发性不良反应或死亡病例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提请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现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或疗效不确切的资料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报告作为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重要技术参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情节严重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报告的分析评价结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等措施:对重大不良反应造成不良后果或无疗效、疗效不确切的医疗机构制剂,将依法撤销该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注册批准文号的制剂,医疗机构不得配制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擅自泄露有关报告内容和数据,以及延误不良反应和疗效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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