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重庆市鼓励和保护报告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修订、完善;
(二)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全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市内发生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八条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全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报告的汇总、整理、核实、评价、反馈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已确认的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并依法处理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有关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报告的所有内容及数据实施保护,未经法定许可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章 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报告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范围: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所有医疗机构制剂,其中含有毒性药材且注册不满三年的医疗机构制剂为重点监测品种。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随时收集本单位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和临床使用情况,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除按《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报告外,还应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品种的疗效情况、不良反应每半年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集中报告一次,对重点监测品种应每季度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