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食药监[2006]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确保公众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依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检测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6月12日经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渝文审[2006]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分局将该《办法》转发到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
该《办法》已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网址:www.cqda.gov.cn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后的安全监管和再评价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及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管理,确保公众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实行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疗效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使用单位,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