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边境检查站的检查。
境外边境居民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入境后前往其他地区的,须持合法有效证件。
第七条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境检查站应当阻止其进出边境地区:
(一)未持本人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涂改证件的;
(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有前款(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边境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证件。
第八条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省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省级口岸、边境通道分别设立边防检查站。
国家级口岸边防检查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本规定履行职责。
省级口岸、边境通道边防检查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二)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
(四)查控、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省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地区设立边防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治安管理;
(二)核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应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阻止其出境、入境: